課程概述
張文貞教授、詹順貴律師
【環境公益訴訟實務】課程
環境公益訴訟,因為諸多環境法規中的公益訴訟條款,在近年來成為我國環境訴訟實務中的重要面向。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律師,不但需要處理訴訟相關的法律議題,更需要有與環境團體及當地居民對話溝通的能力,以及與環境法律解釋及適用相關的科技知識背景。而這些相關能力的訓練,正是本課程的教學重點。本課程擬透過讓修課學生參與進行中的環境公益訴訟實務,參與律師撰寫訴狀及法庭論述的一連串動態過程,包括:研擬訴訟策略、與當地居民及環境團體溝通對話、旁聽法院開庭,加上在課程上對於相關議題討論的學術與理論分析,深入修課同學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議題的理解、以及實際進行訴訟能力的培養。
本學期以已定讞的衫原美麗灣案確認建照、使照無效訴訟,以及已進入訴願程序與聲請停止執行的金昌石礦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與對策檢討報告,否則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的公民訴訟案例為關注重點,實習撰寫相關書狀,並實際觀摩後案的訴願、訴訟進行。
這兩個案例涉及的爭議如下:
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階環說書未經完成審查前或二階的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第2項則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另外,同法第16條之1規定,通過環評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1)對照以上二法條,第14條的『開發行為之許可』,是否與第16之1的『開發許可』同義?
(2)通常一個開發行為,要能實際開發,需要歷經多階段行政行為,取得多個許可, 才能付諸實施,應如何理解此二法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開發行為之許可』與『核發之開發許可』?
(3)又此二法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評法第7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作相同定性或可做不同解釋?
(4)另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第16條之1的『開發許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明顯違反環評法邏輯,作為環評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可否不買單,作不同的認定?如可以,環保署如何另從礦業法找出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立法目的的『開發許可』?
(5)環評法第16條之1的『實施開發行為』的意涵為何?依環評法第4條第1款,『開發行為』之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此二法條是否應作同一解釋?
【環境公益訴訟實務】課程
環境公益訴訟,因為諸多環境法規中的公益訴訟條款,在近年來成為我國環境訴訟實務中的重要面向。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律師,不但需要處理訴訟相關的法律議題,更需要有與環境團體及當地居民對話溝通的能力,以及與環境法律解釋及適用相關的科技知識背景。而這些相關能力的訓練,正是本課程的教學重點。本課程擬透過讓修課學生參與進行中的環境公益訴訟實務,參與律師撰寫訴狀及法庭論述的一連串動態過程,包括:研擬訴訟策略、與當地居民及環境團體溝通對話、旁聽法院開庭,加上在課程上對於相關議題討論的學術與理論分析,深入修課同學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議題的理解、以及實際進行訴訟能力的培養。
本學期以已定讞的衫原美麗灣案確認建照、使照無效訴訟,以及已進入訴願程序與聲請停止執行的金昌石礦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與對策檢討報告,否則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的公民訴訟案例為關注重點,實習撰寫相關書狀,並實際觀摩後案的訴願、訴訟進行。
這兩個案例涉及的爭議如下:
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階環說書未經完成審查前或二階的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第2項則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另外,同法第16條之1規定,通過環評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1)對照以上二法條,第14條的『開發行為之許可』,是否與第16之1的『開發許可』同義?
(2)通常一個開發行為,要能實際開發,需要歷經多階段行政行為,取得多個許可, 才能付諸實施,應如何理解此二法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開發行為之許可』與『核發之開發許可』?
(3)又此二法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評法第7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作相同定性或可做不同解釋?
(4)另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第16條之1的『開發許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明顯違反環評法邏輯,作為環評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可否不買單,作不同的認定?如可以,環保署如何另從礦業法找出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立法目的的『開發許可』?
(5)環評法第16條之1的『實施開發行為』的意涵為何?依環評法第4條第1款,『開發行為』之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此二法條是否應作同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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